陕西省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认定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原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有关规定,取消我厅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截止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资质有限期至2014年10月20日),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我厅已经上报给财政部,财政部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二、截止2014年9月5日前,已经提交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延续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即日起到省财政厅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省财政厅将在11月31日前完成纸质登记工作,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登记。我厅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四、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代理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我厅举报。核实后确实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陕西政府采购网“曝光栏”中予以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处 2014年10月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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