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公司:预算与标底到底有何关系
一、预算和标底均属资金概算,二者重合度将进一步提高
所谓预算,这里是指项目支出预算,是在采购项目立项时对项目所需采购资金的大体概算;所谓标底,通俗地说,就是项目造价,更多是指工程项目造价,是基建工程的预期价格。由此可见,预算和标底,都是采购项目资金的大体概算或预期价格,是采购人可用资金额度及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
一般来说,应先有预算,后有标底,根据预算编制标底。相较而言,编制标底比编制预算要求更高,应更全面、更准确、更细化,应精确到项目的每一个子项、每一个科目;同时,一般要求标底必须以不突破预算为前提,标底应控制在批准的项目预算以内。
随着财政工作及财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逐步深化,必将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要求,强化预算约束,预算的准确性和刚性将进一步加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项目预算将更全面、更准确、更细化,预算与标底将逐步趋同,重合度将进一步提高,二者将更好地衔接和统一。
二、预算和标底适用范围不同,规定和要求各有侧重
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预算和标底的规定,各不相同,各有侧重:《政府采购法》对预算提出了明确要求,《招标投标法》对标底进行了原则规定。
从法律规定看,预算是刚性要求,是采购的前提,无论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预算,没有预算不得采购;而标底非刚性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并非所有采购项目都必须编制标底。
从采购实践看,一般来说,在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基本不设标底;在基建工程项目中,目前有设标底的,也有不设标底的,但随着预算越来越科学、准确和精细,加之设标底的技术要求及保密要求较高,因此基建工程项目也将逐步淡化标底。
三、标底是评标的参考,预算与评标无关
标底是评标的重要参考,《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如何参考标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实践中,一般是将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作为价格得分的尺度和准绳,离标底越近,价格得分越高;无论价格高低,只要偏离标底,均将减分,偏离越远,价格得分就越低。对于高于标底的报价,予以减分,倒可以理解;但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标底的,也作减分处理,这与政府采购“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规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价值目标。
预算不影响评标,更不得将预算作为价格打分的参考和依据。严格地说,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不应考虑预算问题,不要被预算所困惑和左右。关于投标报价是否全部超预算,或部分超预算,超预算是否废标,都不影响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都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标准、方案和规则等采购要求进行评审,评选出科学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方案或产品,推荐最适合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四、标底强调必须保密,预算没有明确要求保密
标底决定价格得分高低,甚至决定是否中标或废标,因此标底属于保密内容,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招标投标法》第22条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预算是否应该保密,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有的采购项目,要求预算保密;有的采购项目,却将预算作为阳光采购、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予以公开。由于预算不作为评标的参考或依据,无论预算公开与否,都不能影响评标过程或左右评标结果,更不能作为中标或废标的依据。
五,必须编制预算,不宜设定标底
预算是项目采购的前提,是签订合同的依据,是项目付款的保障,《政府采购法》第6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此,作为财政或财务管理部门,必须科学编制采购预算,细化项目预算;作为采购机构,必须严格按预算采购,没有预算不得采购;作为采购人,必须按采购预算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办理付款。
采购项目是否应设定标底呢?笔者认为,所有采购项目,不仅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也包括工程项目,应以不设标底为宜。
主要理由有:
一、现行政府采购或招标采购制度规定没有要求必须设定标底。
二、设定标底,是一项很复杂、很艰巨的工作,技术要求高,时间周期长,编制准确的标底十分困难。
三、标底保密难度大,泄密风险相当高。
下一篇: 造价咨询公司:清单计价下导致工... 上一篇: 招标代理机构:一分钟看透建筑工...
相关资讯
- 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 浙江: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 上海市全面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深化应用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161号(财税金融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
- 浙江嘉兴:10月14日起,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必须人脸考勤!
同类文章排行
- 广西: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市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场检验参考指南
-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