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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两个问题:招投标模式、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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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4-03-28 13:53【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摘要:

一、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建立以来,并未对业绩考核作出统一的规划管理,而现实普遍对业绩有要求。虚假业绩加剧了人证分离现象。为保证人证合一,文章提出改革现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模式,构建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制度;

二、文章提出工程款支付要符合施工用款规律建议推行工程款支付示范文本,解决公建项目普遍存在的工程款支付不够用的难题。

第一个问题:改革招标模式,打造注册建造师金名片

一、现实需要业绩

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越来越多的项目都要求对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设置业绩门槛,没有相应的业绩,肯定没有中标机会。众所周知,施工管理偏重于实践经验。现实中,确有相当部分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缺乏实践管理经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没有施工管理经验,效果确实不一样。因此,项目发包方要求设置业绩门槛确实有一定的道理。

有业绩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机会越来越多,没有业绩的连参加投标的机会都没有。在马太效应作用下,大部分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上升通道被关闭了。

施工企业投标主管最苦恼的问题莫过于注册建造师证书很多,但是有业绩的证书很少。这已经变成影响企业经营,阻碍企业壮大,限制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二、人证分离禁而不止

1、当下注册建造师的业绩,只认证书不认人。不管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实际有没有到位,只要中了标,资格证书备案了,这个项目的业绩就记在这本备案的证书名下。实际到位的项目经理,尽管自己也有注册建造师资格,但是,由于中标备案的证书另有他人,这项业绩他是没有名份的。这就是所谓的名不副实,人证分离。仔细推敲所谓“业绩”,实际上能够确切证明的仅仅是这本证书曾经中标过某工程,至于这项工程是否真由持证人负责施工?答案并不能确定。从这个角度讲,既然业绩有假,设置业绩门槛显然毫无必要。

2、“证书业绩”加剧了人证分离现象。为了某工程投标,需要寻找有业绩的证书,施工企业不惜花重金借调注册建造师。这些建造师不可能真正到位,只能过来应付一下日常检查。

3、随着“智慧工地”的推广,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备案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考勤要求,于是,项目现场出现了两班管理人员并存的现象,一班是证书备了案的,以应付检查,一班是实际管理人员。因此管理费用成倍增加,但仍然存在“两张皮”现象。有相当部分的持证注册建造师名不符实,通过考试拿到了执业资格证书,但是不会管理工程,没有实操能力。

4、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着三种人:A是注册建造师,施工经验丰富,但是他的证书没有业绩;B是注册建造师,没有实际施工经验,但他的证书业绩丰富,很受投标欢迎;C是注册建造师,实际经验丰富,证书业绩相符。在企业里C这种人属于凤毛麟角,多半年龄在五十岁以上,曾经干过工程当过项目经理,现在已经离开项目经理岗位了,别人在用他的注册建造师证书。ABC三种人代表了人证分离的三种情况。

5、施工行业还有一个特别的现象,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集中由施工单位统一保管。这种做法确实方便了现行招投标模式下的证书使用,如果证书分散在持证人手中,企业将难以参加施工项目投标。这种做法带来的问题是,持证人对自己证书的使用没有自主权,有时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证书在哪里。这种人证分离现象无法判断是个人的原因还是单位的原因。

以上这些“人证”分离现象,多年来全国性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诚信体系建设,难道真的是无计可施吗?

人证分离现象和证书业绩问题纠缠在一起,因为太普遍了,以致于难以查处。一者人证分离现象难以完全界定清楚,持证者聘用合同、社会保险手续齐全,难以判定是否属于挂证。被查到的个人、单位、项目相关责任主体都不愿意配合查处,甚至会隐瞒实情;二者查处以后难以整改,除了处罚,难以找到可替换的人员和证书,很可能替换的还不如原来的;第三合同履行中发现业绩造假,无论怎么处罚对当初参与投标者都是不公平的;第四有业绩的证书是个人和单位的“饭碗”,涉及面广,使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难以下手。所以,往往只要没有人举报就能蒙混过关。

三、业绩考核之难

追根溯源,注册建造师制度开始推行时,并没有对注册建造师的业绩考核作规划管理。当前执行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是2008年2月26日颁布的试行稿,其中明文禁止人证分离、禁止出借证书等,但是没有关于业绩考核的规定。[1]现在所谓的注册建造师业绩,既没依据也称不上有考核,只是业界的习惯说法而已。

一个项目管理团队,除了项目经理外,还有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等等。此外,还有各专业分包单位都有各自的项目管理团队。其中管理人员相当部分都拥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实际上仅仅只有一本证书有业绩,就是备案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名下有业绩,其他人都是没有业绩的。

怎么考核注册建造师的业绩?标准在哪里?由谁来考核?一个项目考核几个人?仅考核项目经理一人还是考核几个管理骨干?专业分包项目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是否需要考核?不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考核要求是否一样?不同地区的建筑水平有差距,业绩考核标准如何统一?项目的施工难度不同是不是业绩也要有区别?以往的业绩是否要追溯考核?建设方、监理方现场主管的注册建造师是否给予业绩考核?注册建造师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其业绩怎么考核?新入职的注册建造师如何获得初始业绩?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拿出对策,业绩考核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四、建议暂时取消业绩门槛

前文说过,有业绩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业绩越来越多,没有业绩的连参加投标的机会都没有。有业绩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初始业绩得益于政策初期并没有对业绩作要求,这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因政策红利获得了初始业绩。

现在的情况是业绩不可靠,设置业绩门槛又进一步加剧了人证分离。人证合一和虚假业绩两相权衡,轻重自明。不如暂时取消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业绩要求,同时,建议改革现有招标模式。

五、改革招标模式

现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发包方(建设单位)的心理是比较矛盾的,既要招施工单位又要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者说项目管理团队,因此对单位和个人都设置了业绩门槛。每个招标单位都想招到一个好的施工单位优秀的团队来承包施工,其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可是从应标单位来说,中标概率太低了,不可能专门在等这一个项目,很可能同时响应投标多个项目,事先精准选择项目管理团队既做不到也没有必要,普遍持先中标再说的态度。为了项目施工投标需要,施工企业还要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集中由单位统一保管统一调配,为此还要支付证书使用费。可想而知,这种招标模式先天不足,中标后项目管理团队出现人证分离是大概率的事情。这种情况必然出现人证分离现象禁而不止,难以查处。

招标模式如何改革?建议分两步走,发包方先选施工单位再选项目管理团队。先通过招标选出三个(或三个以上)中标候选人,要求中标候选人自己推荐项目管理团队,当然也是要有业绩要求,而且要经得起后续考评。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规则,由发包人参与(或主持)通过考察选定中标单位及其项目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经业主同意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前提条件是必需符合执业资格要求,必须人证一致。分两步走的模式,中标候选人能够做到也必须做到择优推荐项目管理团队,这正是发包人所想要的。对于项目管理团队的考察,建议国家建设发展主管部门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发包人考察施工管理团队的指导意见(示范文本)》,通过示范文本规范招标考察行为,类似于公务员选拔的面试内容手册,应该是能够做到的一件事情。这个示范文本设计得好,对引导施工管理队伍的职业价值观将有着重要意义。

以上招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规定,[2]需要相关部门修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允许试行分两步走的招标模式。只有改革招标模式才能杜绝人证分离,只有人证合一业绩考核才有意义,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责权利才能统一。

六、构建业绩考核制度

一个项目的业绩非常宝贵,有的人一生的职业生涯也遇不到一个三甲医院、会展中心、商业广场、核电厂、跨海大桥这样的大型项目,这类项目施工周期长达三五年,一个人一辈子能全过程管好三五个工程已经是非常了不起的业绩了。人证合一按实考绩,是建设诚信体系建立的基石,需要国家建设发展部门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修订《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稿)[1],增加业绩考核要求;制定业绩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对象、主管部门、考核内容等等;在现有的建设系统诚信平台基础上,构建注册建造师业绩公示平台。通过业绩考核打造注册建造师金名片。只有一支过硬的高素质的名副其实的注册建造师专业队伍,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树立起大国工匠精神,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七、结语

1、项目经理是工作岗位名称,注册建造师是执业资格名称,凡是项目经理都必须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一定都有机会或能力担任项目经理,企业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等岗位都可以拥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而且政策应该给予鼓励提倡。对项目施工管理团队的个人业绩考核,应该要以在建项目为单位,考核其中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本文为简便叙述,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来概括,在此需要交代一笔。

2、建筑结构质量安全责任是终身责任。建筑施工行业是事故多发行业,证书挂靠人证分离,视责任如同儿戏的现象必须改变。人证分离常态化,甚至明目张胆广告征集证书挂靠,市场价码每本证书挂靠费每年2~5万元,考证纯粹变成了生财之道,估计这种现象是有关部门在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推行之初没有预料到的。这种业态长期禁而不止,会打击真正干事业者的积极性和信心,不符合国家大力提倡干实业的大政方针,会动摇诚信平台的根基。

3、理论上,获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就应该具备了相应范围的施工管理执业能力。注册建造师考试门槛较高,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当不容易。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稿)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1]。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就如同汽车驾驶证,只能是持证人自己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讽刺的是,证书普遍不在持证人手中,持证人甚至无法支配自己的证书使用权。这种现象无意助长了持证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了该负的责任。

4、挂证者趋之若鹜,只因违法成本很低,查处违法成本很高。如何应付查处人证分离都已经有成熟的应对套路,想要扭转并不容易。

第二个问题:工程款支付要符合施工用款规律

本文仅针对公用建筑类项目的施工工程款支付问题谈点建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不属于本文探讨的内容。

一、公建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争议

当前公用建筑工程款支付引起争议的常见情况是:工程规模都比较大,大多是民生工程重点工程,关注度比较高,一般都是按正常招标程序发包施工任务,月进度款按工程完成量的80%~85%支付,部分工程还有预付款,应该说工程付款条件都不差,可是工程后期都是争议不休。施工单位说,建设方资金不到位,垫资数额太大,再也支撑不下去了,只能停工。建设单位说,都按合同付款了,施工方自身实力不行,周转资金投入不足,业主有钱,但是付不出去,不能突破合同付款。因此,为了推进工程,频繁召开协调会,要求主管领导拍板同意突破合同付款,支持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领导说,组织纪律不允许干预工程违规拍板,甲乙双方当初签订合同都是自愿的,为什么要求领导来担责违规拍板突破合同?

像这类公建项目不在少数,甲方支付工程款不够用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为确保工程的顺利推进,有关方面推行了许多措施,如采取高额履约保证金、对施工项目的账户实行监管、推行过程结算等等。这些措施各有优点,然而都没有能够有效解决施工项目资金困难的问题。到底症结何在?不妨结合工程实际,先看工程施工用款的规律。

二、施工用款规律

1、一般情况下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85%付款,施工单位已经能够应付班组工资,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下游合作者的月度结算资金要求。主体结构验收后,进入装修阶段,人工工资占比较大,85%的付款使用会有点紧张,但缺口不会太大,施工单位应该自行想办法解决。

2、联系单增加造价每月同步支付85%,主材价格动态调差的差额在每个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支付85%,这笔款对施工单位来说很重要,有的工程联系单大量增加造价,有的材差金额较大,如果不予以及时支付,就是等于施工垫资,对施工单位压力较大。当然,这里所指的是材差调增的情况,如果主材价格下跌也应该及时扣减。

3、竣工预验收后付款至90%,竣工验收备案后付至95%,余款在工程结算后再付。按施工推进节点分段支付工程款,使施工方对各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各班组的工资结算可以及时兑现,有利于工程竣工前的整改收尾工作。当前工程施工利润微薄,大部分利润一般都还在5%的结算尾款里面。

4、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该能够分幢预验收,分幢付款,有些项目由很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如果都在最后一起验收,对施工方的压力是非常大的,垫资周期太长,从而导致资金困难,指挥调度失灵。

5、项目后期的大宗电缆、设备采购用款,建设单位最好暂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或第三方(厂家)报价支付专项备料款30%~50%,厂家发货前支付90%,进场安装完成后人工费按85%支付。这笔专用预付款对施工方是雪中送炭,非常关键。这笔费用是否该由施工单位垫资,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项目后期,施工单位资金压力越来越大,而对于大宗电缆、设备的采购,市场行规是不付款不下单不发货,建设单位这时应当助施工单位一臂之力,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大有好处。

上述五点是工程建设施工用款的基本规律。请注意,不要在合同签订后即给预付款,而是要把预付款节点改到最后购买大宗电缆设备时有针对性支付,还可以在标文里进一步约定把预付款直接支付到大宗材料(电缆设备)的供应商账户。

对预付款的管理是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施工项目账户上的现金多了,很容易被挪用,往往不能及时回款,同样会导致后续资金缺口,影响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多了和支付少了一样有害。某些建设单位有投资任务考核指标,只要付款出去就视作完成投资额,且设置了20%,甚至30%的预付款,现场还没有实际上动工即预付款30%。这种做法对项目推进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三、建议推行工程款支付示范文本

近些年,中央政府严格要求项目投资资金到位率,对大多数公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而言,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没有问题,最难办的是突破合同付款,违规违纪,没有人承担责任。为了避免出现建设单位有钱付不出去的情况,本文建议建设发展主管部门前置管理,推行招标文件付款内容示范文本,即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工程款支付示范性条款[3],将符合施工用款规律的付款方式向所有拟建项目推荐,使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与施工进度、施工用款的节奏合拍。施工过程中,每月完成了多少工程量就支付多少工程款是最佳的付款方式。

公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一般都会采纳示范文本。在招标文件里就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双方按此约定签订合同,按合同执行合法合规,不再需要主管领导违规拍板突破合同。如此多赢举措何乐而不为!

四、如何监管工程款的使用?

公开公示是对工程款监管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在招标文件里,发包方可以对中标人提出要求,工程款使用需要在指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如果一个项目的用款能够做到公开公示,愿意接受相关方面监督,这个项目的资金使用必定是清廉高效,值得信赖足以放心。监管工程款必须从第一笔款开始不间断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一旦中断则前功尽弃。监管人要懂工程造价,还应当赋予必要的调查权。

五、结语

工程款支付如果不能符合施工用款规律,项目建设就会出现做做停停现象,停工过几次,人心散了,指挥调度就失灵了,抢工回来的难度会越来越大,施工成本飙升,因此造成浪费导致工期拖延时有耳闻。掌握了施工用款规律,建设单位按规律付款,现场管理良性循环,指挥调度一气呵成,项目推进可以达到又好又快的效果。

这种按施工用款规律来支付工程款的方案如果能够成功推行,预测项目施工直接成本可节约2%左右,减少内耗提前工期等间接成本可以节约3%左右,可以期待公建项目的投资额保守估计可节省三个点。

综述

本文探讨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制度构建,关系到招投标模式、人证合一、诚信平台建设;

二是工程款支付要符合施工用款规律,第一次公开提出“施工用款规律”。

两个问题不同程度影响着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工作单位的调动,多年来从不同角度观察思考探索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如能付诸实施应该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提出改革招投标模式、推行《工程项目招标发包人考察施工管理团队的指导意见示范文本》、推行《招标文件付款内容示范文本》,需要从国家建设发展的高度来统筹解决,需要协调多部门多条线,需要相关部门修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3],影响整个行业,不妨试行后再予推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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