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的机构分类与性质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五)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第十四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机构性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设立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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