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管理
我国的招标代理资质管理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这是有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历史原因的。初涉此行业的公司对各项资质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但要细细厘清,也不是非常困难。
大致归类,目前我国对招标代理资质的管理有四个文件。了解哪些项目由什么样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不得不细看这四个文件。
一是建设部[2000年]第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二是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三是财政部[2005年]第3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四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于这个四文件,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还处于糊涂状态。
什么样的资质可代理什么样的项目,首先应了解这四个文件对我国招标代理资质的划分、管理和范围。目前,我国的招标代理资质共分4个部分。
一是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级、乙级和暂定资质。建设部第79号令中规定的代理范围是: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二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级、乙级和预乙级资质。商务部第6号令中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三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甲级和乙级。财政部第31号令规定,“政府采购中介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甲级和乙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对于技术改造设备招标代理,据笔者所知,目前已经取消。其实除国际设备采购外,所有设备都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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